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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颁发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省直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
(安徽省财政厅 2010年1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差旅费和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补充通知》、《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党政机关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会议实行定点举办。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确定和调整出差、会议定点饭店(含宾馆,以下统称饭店);

(二)公布定点饭店收费标准;

(三)监督检查本办法及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出差、会议定点饭店采购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定点饭店的日常管理工作委托各市财政部门进行。

第五条 省财政厅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本省定点管理办法;

(二)组织全省定点饭店的政府采购工作;

(三)制定定点饭店管理协议书的主要条款;

(四)指导、协调全省的定点饭店管理工作,委托各市财政部门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五)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六)对各市定点饭店的变动予以审定;

(七)财政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各市财政部门职责是受省财政厅委托,负责当地定点饭店的管理工作,具体是:

(一)参与省财政厅组织的定点饭店的招投标工作;

(二)对定点饭店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督促、指导定点饭店完成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的注册登记,并予以审核;

(四)对定点饭店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省财政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七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第八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布局合理。定点饭店分布合理,交通便利;

(二)档次适中。定点饭店以三星级宾馆及其以下招待所为主,兼顾不同地区和不同级别人员出差、会议的需要;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出差、会议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饭店、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一视同仁。

第九条 通过统一政府采购并报财政部批准确认定点饭店后,各市财政部门按要求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一式五份,财政部、省财政厅、市财政部门、定点饭店、省政府采购中心各一份。

第四章 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受省财政厅委托,各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要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其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定点饭店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人员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第五章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四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省财政厅每两年组织一次定点饭店招标投标,重新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不能履行协议收费标准,定点饭店可以申请退出。

第十六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县党政机关人员出差或开会,可以到定点饭店住宿和办会,并享受同等优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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