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0号 2008年2月14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改善被拆迁人居住条件,强化定销商品房安置销售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07〕118号)和市区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销售原则
1.定销商品房是指市政府组织建设,定向销售给市区被拆迁人的政策性保障住房。
2.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排序选购制度。
二、销售对象
1.在市区范围内,市政府直接投资或政府部门组织建设的重点工程、公益事业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或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因收储净地需要拆迁涉及的被拆迁人,均可以购买定销商品房。已领取拆迁补偿款的被拆迁人除外。
2.由宿豫区、宿城区政府及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建设的重点工程、公益事业项目拆迁红线范围内的被拆迁人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采购。定向销售价格与定销商品房实际市场价格的差额部分由区级财政承担。
三、购房面积
1.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拆迁人可以购买相应套型面积的定销商品房。符合购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原则上只能购买一套定销商品房。如所有符合购房条件且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人均已安置,且仍有剩余房源的情况下,符合购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在拆迁人组织下按居住需求购买第二套定销商品房。
2.被拆迁人购买两套定销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
四、销售价格
1.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采取政府指导定价,根据楼栋、楼层、套型不同实行一房一价。具体销售均价、一房一价和市场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建设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核准后执行。
2.定销商品房销售均价,依据定销商品房所在区域同等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按照 20% 以内的优惠幅度确定。
3.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不大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按定销价结算。
4.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大于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部分,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内的按定销价结算,大于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五、信息发布
1.定销商品房建设单位在拆迁人组织下,负责对定销商品房价格、面积等信息宣传发布提出工作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后向被拆迁人分发、公布,并在售楼部醒目位置张贴宣传。所有宣传画册、广告、效果图、平面图等必须标明房屋价格和面积等信息。
2.定销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加强销售宣传的组织管理,各种宣传、销售行为要在拆迁主管部门监督下规范进行,宣传画册的制作应清晰明了,做到被拆迁人人手一份。每次销售交易情况必须立即公布上墙,对外发布。每天将销售套数、面积、价格、剩余房源等信息及时报拆迁人和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六、销售组织
1.定销商品房销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选购。
2.符合购房条件的被拆迁人需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应当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同时,填写《宿迁市市区购买定销商品房申请表》,载明拟定定销商品房地点、套数、户型面积。
3.拆迁人会同拆迁项目所在街道办、居委会负责核实申请人身份证、房产证、户口簿原件以及申请表填写内容,经核查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拆迁人每5日将核查过的定销商品房购买申请表集中编报给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主管部门监督下对被拆迁人选购的定销商品房地点、面积、安置价格、超出部分价格、购买套数及申请购买期限等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签发《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购买凭证》。
5.被拆迁人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领取《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购买凭证》。
6.拆迁人会同定销商品房建设单位,按照《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购房凭证》编号,通知被拆迁人选房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7.被拆迁人购买定销商品房后,房屋拆迁补偿款转为预付购房款,由拆迁人与建设单位结算。超出购房部分的拆迁款和银行利息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算,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结算。
8.根据拆迁项目具体情况,建设单位对《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购买凭证》设定一定的有效期限。被拆迁人在有效期限内没有进行选房和购房的,《宿迁市市区定销商品房购买凭证》作废。如仍需购买,经申请批准后重新编序选购。
9.定销商品房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定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10.购买第一套定销商品房后上市交易的,不得购买第二套定销商品房。
11.被拆迁人选房、购房后,未能按照搬家期限及时搬家交房的,由建设单位追回已选、购住房。
七、责任追究
1.对弄虚作假骗购定销商品房的个人,由建设单位追回已购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2.参与定销商品房销售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廉洁奉公,依法办事。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捂盘惜售、发布不实信息等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纪检监察部门会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名词解释
1.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2.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3.定销商品房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开发定销商品房的企业。
4.定销商品房销售均价:是指定销商品房按市场价格20%以内优惠后的每平方米平均定向销售价格。
5.定销商品房一房一价:是指以定销商品房销售均价为基础,根据不同楼栋、楼层、套型等因素上浮、下浮后确定的每套房屋定销价格,各幢楼、每幢楼房各单元、同一单元各层间上浮、下浮的代数和为零。
6.定销商品房市场价格:是指定销商品房按同区位、同结构等因素确定的市场销售价格。
九、本细则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