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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

【发文字号】 冀财金[2010]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财金〔2010〕24号)


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根据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56号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0〕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2010年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比例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从交强险保费收入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为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

二、按照规定,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按照确定的提取比例,从交强险保险费中提取救助基金,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提取的救助基金全额转入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

目前,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已经设立,请承办交强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在今年12月20日前,将2010年一至三季度按规定应缴纳的资金,全额缴入省财政开设的省级救助基金特设专户。账户名称:河北省财政厅。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账号:572010100100095246。

三、河北保监局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保险机构缴纳救助基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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