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底电缆光缆的通告
(大政发[2010]71号)
海底电缆光缆是输电、通信等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防、发展经济和保障人民生活的重要设施。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保护海底电缆光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在船只作业、养殖和施工等活动中,以及其他行为损坏海底电缆光缆的事件屡有发生,影响了海底电缆光缆的正常使用,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造成了重大的财产损失。为了确保海底电缆光缆的安全,杜绝人为损坏海底电缆光缆的事故发生,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土资源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设立海底电缆光缆保护区。凡在我市所辖海域内铺设的海底电缆光缆,均按国家规定划定海底电缆光缆保护区。保护区范围为海图上标明禁止抛锚与捕捞的区域。海图上没有标明禁止抛锚与捕捞区域的,保护区范围为:海底电力电缆位置两侧各2海里,电力电缆入海处的滩头及近岸水域两侧各100米以内的区域;海底通信电缆光缆位置两侧各500米的区域。划定海底电缆光缆保护区时,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二、增强海底电缆光缆保护意识。对危及海底电缆光缆安全的行为,人人有权制止和有责任举报。海底电缆光缆保护区内,禁止船只抛锚、拖锚、拖网捕捞和登陆;禁止从事爆破、打桩、采掘沙石和其他危害海底电缆光缆安全的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打捞、切断、撤收海底电缆光缆;不得拆卸、移动海底电缆光缆标志及陆上设施。因意外钩到海底电缆光缆时,应做好水面浮体标志,采取妥善措施加以保护;发现电缆受到损伤,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权单位。
三、落实海底电缆光缆产权单位和从事海上作业的单位及船只的保护责任。海底电缆光缆产权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铺设海底电缆光缆有关海域使用手续,应在电缆光缆入海滩头和海上设立明显标志。新建海底电缆光缆或位置变动时,产权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修正海图,并在有关媒体上发布公告。从事海上作业的单位和船只,必须备有国家认可机关统一印制的海图。
四、严格执行海底电缆光缆保护区作业行政许可的规定。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海底电力电缆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和其他作业的,应按照大连市经信委《转发辽宁省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作业活动等三项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大经发 [2008] 28号)的规定办理作业活动许可手续。确需在海底通信电缆光缆保护区内从事海上作业和其他作业的,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事先取得通信管理部门的同意,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五、及时做好海底电缆光缆事故的处理工作。供电部门和产权单位分别承担海底电力电缆和海底通信电缆光缆运行维护和事故抢修责任,海底电缆光缆发生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修,同时将事故及抢修情况逐级上报市政府和市经信委、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事故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将调查结果报送市经信委、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海底电力电缆产权单位应配合供电部门做好事故抢修工作,承担抢修维护费用。
六、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落实海底电缆光缆保护管理责任。市经信委和辽宁省大连市通信管理局分别主管全市电力设施和通信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应加强对海底电缆光缆保护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应加强海底电缆光缆保护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街道)应具体落实海底电缆光缆保护责任。公安、海洋渔业、港口口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海底电缆光缆保护管理工作,并协同电力、通信、海事、供电部门和单位,全面开展海底电缆光缆的保护工作。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配合主管部门广泛宣传保护海底电缆光缆的重要意义,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海底电缆光缆维护和抢修应给予资金支持。发生重大应急情况时,市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程序给予资金援助。
七、违反本通告,有危及海底电缆光缆安全的行为,或造成海底电缆光缆损坏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军用海底电缆光缆保护,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底电缆的通告》(大政发 [1990] 133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