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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0]12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0〕1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将原执行的每人每月55元的临时补贴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使我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61元提高到316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45元。鼓励区县根据各自经济发展状况,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和补助水平。
标准和补助水平提高后,各级要按原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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