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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颁发部门】 廊坊市政府

【发文字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2010]第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0]第4号)


《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2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爱民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廊坊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确保生产经营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河北省奖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暂行办法》(冀政办函〔200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奖励。

第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安委办”)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市安委办负责对跨县(市、区)和市直企事业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

第四条 市、县两级分别设立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所在地安委办举报;但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举报人可采用电话、信件等方式向当地安委办举报,并留下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 市、县两级安委办接到举报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处置。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安委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举报情况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并未掌握或者实施监控的,都可兑现奖励。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八条 对实名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在调查后不论是否属实,各级安委办都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九条 同一事项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条 根据实际查证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一)举报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予200元奖励;

(二)举报非法生产、储运、销售烟花爆竹及其它民爆物品,给予2000元奖励;

(三)举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经安委办审核认定,给予10000元特别奖励。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其余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举报案件经承办部门确认属实的,由安委办定期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二)举报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在1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委办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二条 各级安委办应当建立健全受理举报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十三条 承办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漏举报人的任何信息及相关情况。违反规定的,由有权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安委办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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