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建金〔2010〕216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
《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从2005年制定实施以来,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近年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原有的考核内容和指标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工作要求。为此,我们对原有的考核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在征求各地意见后,进行了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安徽省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的落实检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安全,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工作绩效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四部门《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以及国家、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业务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考核,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财政厅综合处承办具体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和公正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平时与年终、自评与省评、考核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度组织考核一次。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按规定报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审议及执行决议情况;
(二)对其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实行授权管理情况;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执行情况;
(五)银行账户设立和金融业务委托办理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情况;
(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情况;
(八)接受监督情况;
(九)信息化建设管理与政务公开情况;
(十)效能建设、行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
考核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任务适时调整。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考核计分方法》。
第七条 考核按《考核计分方法》计分。采取年终各市自行考核,省组织复核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总分为60分以上(含60分),并未发生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为合格;总分为95分以上(含95分)的,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可以被评为优秀。
第九条 省直、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参照本办法考核并报省。管理中心参照本办法考核标准,对业绩考核分数在45分以上(含45分),管理工作规范,业绩较好,与市中心实行统一决策、统一规章制度,且未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的分中心、县(市)管理部,推荐参加年度省 “优秀分中心、管理部”考核评选,经审定,符合条件,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考核不合格:
(一)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被挤占挪用;
(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购买国债时严重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
(三)因管理疏漏,造成住房公积金严重损失;
(四)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被考核为优秀:
(一)机构设置不符合国家规定;
(二)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低于75%;或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长率低于5%;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于75%;或年度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增长低于15%;
(四)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高于1‰;
(五)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低于1.5%;
(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明细帐;
(七)住房公积金业务信息数据,未与所属管理部实行联网;未与上级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联网(待国家监管系统运行后,列入考核);
(八)效能建设、政务公开和行风评议中,被地方政府通报批评;
(九)年度未按要求完成国家和省布置的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每年2月底前,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考核标准,对上年度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测评,并整理相关备查书面资料。自我测评结果及相关资料以文件形式,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综合处,同时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抄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依据管理中心上报的自评报告,对照本考核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和有关资料,对各市的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征求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考核抽查。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对管理中心的初步考核结果予以公示,结合公示情况予以确认并通报,同时抄送所在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
第十五条 奖惩形式:
一、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省给予通报表彰,各地可根据当地奖励标准,给予适当奖励。
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应在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整改措施,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同意后进行整改。对连续三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可以提出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经省调查核实后,撤销该管理中心的考核结果,对有关负责人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参加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员,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致使考核结果不实的,可视情节轻重,请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批评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制订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考核计分方法
一、业绩考核(标准分为45分)
序号 | 考核指标及计算方法 | 标准值 | 计分方法 |
1 | 住房公积金缴存率(%) 计算公式: 年末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万人) ×100% 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人数 (万人) | 75%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4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同比持平的得2分;同比提高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3分为止;同比降低不得分。 |
2 |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增长率(%) 计算公式: 当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 ×100%-1 上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人数 | 2%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5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同比持平的得2分;同比提高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得0.15分,加满3分止;同比降低不得分。 |
3 | 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增长率(%) 计算公式: 当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万元) ×100%-1 上年末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万元) | 10%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5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同比持平的得2分;同比提高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0.3分,加满3分止;同比降低不得分。 |
4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 计算公式: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万元) ×100% 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万元) | 65%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到个贷率达75%止(最高加5分)。 ●低于标准值的,同比持平的得2分;同比提高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3分为止;同比降低不得分。 |
5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增长率(%) 计算公式: 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万元) ×100%-1 上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万元) | 10% | ●达到标准值的,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比率达到65%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25分,加满5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同比持平的得2分;同比提高的,每增长1个百分点加0.2分,加满3分为止;同比降低不得分。 |
6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率(%) 计算公式: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额(万元) ×100%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万元) | 1‰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0.1个千分点加0.2分,加满5分为止。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0.1个千分点扣0.2分,扣满5分止。 |
7 |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充足率(%) 计算公式: 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万元) ×100% 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万元) | 3%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加满5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0.1个百分点扣0.15分,低于1%的不得分。 |
8 |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率(%) 计算公式: 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万元) ×100% 当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余额(万元) | 1.2%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0.1个百分点加0.5分,加满5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满5分止。 |
9 |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增长率(%) 计算公式: 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万元) ×100%-1 上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万元) | 10% | ●达到标准值的,得5分。 ●高于标准值的,每高1个百分点加0.25分,加满5分为止。 ●低于标准值的,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满5分止。 |
二、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分为55分,共分五类。考核内容有一项属实的,按所示计分方法扣分,每一类扣分扣完为止)
总类 | 具 体 考 核 内 容 | 计分方法 |
(一)机构与制度建设(10分) | 管委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两次,研究住房公积金工作 | 每少一次扣3分,扣满6分止 |
未按《条例》规定报请管委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及拟未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等,或未执行管委会依法做出的决议 | 每发生一项扣2分,扣满6分止 | |
未按规定实行法人内部授权管理,签订年度书面授权书 | 每发生一个扣2分,扣满6分止 | |
未按规定建立财务会计、稽核或审计、贷款审批、档案管理、考核与奖惩等内部管理制度 | 每项扣3分,扣满9分止 | |
未明确稽核审计部门和人员、执法部门和人员、信息管理部门和人员,档案管理部门和人员 | 每项扣3分,扣满9分止 | |
未按规定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封存、个人住房贷款、购买国债、增值收益分配和使用等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 每项扣3分,扣满9分止 | |
(二)缴存、提取、使用管理 及 业务服务建设(15分) | 未按规定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有关委托合同,以及未要求受委托银行为缴存职工建立个人账户 | 每发生一项扣3分,扣满9分止 |
未按规定在受委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存款、委托贷款、结算账户 | 每发生一项扣3分,扣满9分止 | |
未按规定核准和执行单位与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比例、月工资基数,以及未实施住房公积金年检制度 |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6分止 | |
未按规定对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办理审批手续 |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6分止 | |
未按规定审批职工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6分止 | |
未按规定和操作程序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发生骗贷现象 | 每发生一笔扣2分,扣满6分止 | |
住房公积金逾期项目贷款未回收或回收不力(以年回收率100%为计分基础,年回收率为当年回收额与年初逾期项目贷款余额之比) | 每低于10%扣1分扣满3分止 | |
未设立服务大厅,开展一站式服务,包括银行、担保等部门未进驻大厅的 | 每发生一项扣3分,扣满6分止 | |
无正当理由,办理贷款时限,自受理申请至发放贷款超过20个工作日 | 每发生一笔扣2分,扣满6分止 | |
未按规定建立购买国债、大额资金存储、调拨集体研究决策程序和制约机制 | 扣3分 | |
首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责任追究制等效能建设制度未建立,或虽建立但实际执行不到位,群众反映较大,且情况属实 | 每发现一项扣2分,扣满10分止 |
(三)执行财务会计核算管理(8分) | 未记账、核算到职工个人,未按规定与银行定期对帐 | 每发生一个(次)扣5分 |
未按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分配 | 扣3分 | |
未按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执行 | 扣5分 | |
未按规定实行管理费用收支两条线管理 | 扣5分 | |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批准核销住房公积金呆帐贷款 | 扣5分 | |
未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 每发生一项扣3分,扣满6分止 | |
(四)接受监督(12分) | 未按规定及时向省监督部门报送备案文件、管委会会议纪要、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年度制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重大事项等 |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10分止 |
未按规定将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 | 扣3分 | |
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季度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6分止 | |
未按规定整改审计反映存在的问题,或问题整改未到位,又不能说明原因 | 扣5分 | |
上级监督部门指出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整改未到位 | 扣5分 | |
未按规定在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上年度财务报告和管理情况 | 扣3分 | |
统计报表未按规定时间报省,统计数据与财务报表或审计数据不一致 | 每发生一次扣3分,扣满9分止 | |
未开通住房公积金公共查询系统,未在本单位网站公开办事制度,包括公积金政策、缴存、支取、贷款和公积金转移等业务流程、办理条件和提供要件,以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建商品房楼盘(项目小区) | 每发生一次扣2分,扣满10分止 | |
未按规定与职工、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未建立监督举报箱和监督电话; | 每发生一次扣2分 | |
未向职工发放实时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结存余额等情况的有效凭证 | 扣3分 | |
(五)其他(10分)
| 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年度考核自评报告,以及上报材料不全或不规范 | 每一项扣3分,扣满6分止 |
未制定信息管理规定,包括系统操作、数据库管理、管理人员身份认证,以及有关管理使用的授权 | 每发生一次扣2份,扣满6分止 | |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无档案归档时限、借阅使用规定和借阅记录等: | 每发生一项扣2分,扣满6分止 | |
会计、计算机、档案、统计等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持相应的专业职称证书或上岗证书上岗 | 每发现一人扣2分,扣满6分止 | |
服务大厅未设立建立查询系统,提供服务指南、公开服务规章、服务规范和文明服务的内容 | 每发现一项扣2分,扣满6分止 | |
群众对有关服务质量方面投诉超过3次,且情况属实 | 每超过一次扣2分,扣满10分止 | |
未完成国家、省布置的工作任务 | 每发现一项扣3分,扣满6分止 | |
效能建设、政务公开、行风评议、目标管理考核被评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先进单位 | 每项加3分 | |
管理工作有创新举措,实施效果较好,有书面材料或文件报上级部门备案,经省认可和吸纳推广的 | 每项加3分,加满6分止 |
有关指标解释:
1、“年末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是指考核年度末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单位一次性缴存的,可计入年度末实际缴存职工人数。
2、“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人数”是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人数。
3、“当年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是指考核年度内单位和职工实际缴存到管理中心存款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包括补缴金额和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
4、“上年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额”是指上一考核年度内单位和职工实际缴存到管理中心存款专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数额(包括补缴金额和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
5、“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是指截至考核年度末累计向职工个人发放且尚未归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金数额。
6、“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是指截至考核年度末累计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补缴金额、应付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结转利息)扣除职工累计提取额后的数额。
7、“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是指考核年度内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金数额。
8、“上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额”是指上一考核年度内向职工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金数额。
9、“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逾期额”是指截至考核年度末借款合同约定到期3个月(含)以上、6个月(不含)以内的应还未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金额与借款合同约定到期6个月(含)以上未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本金余额与贷款到期后未还本息余额之和。
10、“年末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是指截至考核年度末按规定累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金额后的数额。
11、“当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考核年度内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
12、“当年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余额”是指考核年度内每月末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13、“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是指个人提取总额、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总额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