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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山东省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青价费[2010]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青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山东省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10]47号 2010年11月18日)


市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核定山东省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0]2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通过“青岛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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