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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违法广告药品“陈李济咳喘顺丸”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桂食药监市[2010]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违法广告药品“陈李济咳喘顺丸”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桂食药监市〔2010〕52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个药品品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桂食药监市〔2010〕45号)文件下发后,“陈李济咳喘顺丸”违法广告发布企业安徽欧普药业有限公司已按照规定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并作了整改,同时在我局指定媒体上发布了更正启事。

依据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自即日起对广州陈李济药厂生产的“陈李济咳喘顺丸”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恢复该药品在自治区范围内的销售。请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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