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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9号、10号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管[2010]19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9号、10号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的通知
(津价管[2010]197号)


市电力公司、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关于#9机组申请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津军热电[2010]20号)、《关于#10机组执行脱硫电价的请示》(津军热电[2010]22号)收悉。鉴于该公司9号、10号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已通过国家和市环保部门环评验收,并由市环保局出函确认(津环保管便[2010]25号、29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决定自2010年7月24日和9月17日起,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9号、10号机组执行脱硫上网电价每千瓦时0.382元。
天津军电热电有限公司执行脱硫电价后,要切实运行脱硫设施。如环保部门检查以及在线监测结果显示脱硫设施未正常运行,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扣减或停止执行脱硫电价。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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