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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严禁举办户外陶瓷展销活动的通告(2010重新发布)


【颁发部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发文字号】 深城法[2010]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城法〔2010〕1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城法〔2002〕3号)

2.关于全面整治各类管线的通告(深城管通〔2005〕1号)

3.关于严禁举办户外陶瓷展销活动的通告(深城管通〔2006〕1号)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严禁举办户外陶瓷展销活动的通告
(2006年4月14日 深城管通〔2006〕1号)

为维护我市正常的市场及社会秩序,保持整洁的市容市貌,预防借陶瓷展销之名进行诈骗等行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户外陶瓷展销活动。

二、本通告发布前已开始并还在进行的户外陶瓷展销活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清理,并恢复户外展销场地原状。

三、逾期不清理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依法处罚场地出租者。

四、本通告发布后,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批准户外陶瓷展销活动。擅自举办此类活动或擅自提供户外场地的,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2006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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