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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有关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转发给你们。

自《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发展规划(2001-2010年)》颁布10年来,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为表彰先进,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决定对中国人民大学附属中学等982个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其中,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等7家教学研究单位、校外教育机构,上海财经大学等5所高校,上海市第一师范学校附属小学等18所中小学被评为“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先进单位”。

希望各受表彰单位继续发扬成绩,不断开拓创新,交流先进经验,发挥示范作用,为提高学生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教育部艺术教育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先进单位的决定(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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