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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各市物价局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法[2010]2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对各市物价局开展“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检查验收的通知
(皖价法〔2010〕237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价格系统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扎实开展,为“五五”普法工作总结和评选表彰做好准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833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价法〔2010〕95号)的要求,省物价局定于12月上旬开展对各市物价局“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验收范围和对象

2006年6月-2010年8月,各市物价局“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

二、检查验收责任部门及方式

(一)“五五”普法和依法治理(满分为100分)

由省局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价法〔2010〕95号)中所附《安徽省价格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设定的分值和要求进行评分。

(二)价格行政执法卷宗(满分为100分)

1.定调价卷宗(满分30分)由省局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物价局制定或调整价格(收费)卷宗格式(试行)的通知》(皖价法函〔2008〕188号)和《关于组织开展政府制定价格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皖价法〔2009〕206号),以2009年度定调价卷宗评查的结果计算各市物价局得分。

2.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满分30分)由省价格认证中心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文书格式的通知》(皖价证〔2007〕128号)和《关于印发安徽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皖价证〔2007〕129号)进行评议,以第二届、第三届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案卷评查结果计算各市物价局得分。

3.价格行政处罚案卷(满分40分)由省价格监督检查局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皖价检〔2009〕146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皖价检〔2005〕79号)和《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案卷评分标准》进行评查,以第十四届、第十五届全省价格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计算各市物价局得分。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物价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通过自查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的经验和成果,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谋划“六五”普法工作规划,通过检查验收进一步加强本单位、本系统法制工作建设,推动“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成果落到实处。

(二)在省局对各市物价局“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各市物价局也应结合自身实际,及早组织开展对县(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验收,督促和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做好“五五”普法和依法行政的总结及评比工作,为全省价格系统“五五”普法先进表彰做好准备。

(三)各市物价局在前期自查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价格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价法〔2010〕95号)中所附《安徽省价格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标准》及《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五五”普法及依法行政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见附件)准备有关印证材料,材料须为原件,并于11月30日前送交省局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法规处)。检查验收结束后,省局将归还各市物价局材料。

四、检查验收结果运用

此次对各市物价局“五五”普法及依法行政工作检查验收结果,将作为全省价格系统“五五”普法先进表彰的依据。

联系人:综合法规处 陈珏;联系电话:0551-2648026。

附件:各市物价局“五五”普法及依法行政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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