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
(黑卫医发[2010]692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推进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0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包括医学检验结果互认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包括图像,下同)互认。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临床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和体液等临床检验中结果相对稳定、费用较高的项目。
(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根据客观检查结果(胶片、打印图像)出具报告的项目。
二、适用范围与非适用范围
(一)适用范围。
1、同一目的的检查;
2、原检查图像质量和方法可满足疾病诊疗需要的检查。
(二)非适用范围。
1、不同目的的检查;
2、存在设备依赖性的检查;
3、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检查;
4、检验、检查结果在疾病发展过程中变化幅度较大的检查;
5、检验、检查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须进行的检查;
6、检验、检查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检查;
7、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8、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的进一步检查。
三、适用医院
全省三级综合医院之间应开展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互认工作;在黑龙江省范围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应认可三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各市(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在各自辖区(系统)内,开展二级综合医院之间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互认工作,在该行政区域或系统内,一级(包括未评定等级)医院应认可二级综合医院相关项目的医学检验结果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四、相关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尊重疾病变化规律,科学确定互认项目,严格控制重复检查,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通过开展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结果的互认,进一步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简化患者就医环节,降低患者医疗费用,努力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
(一)明确互认项目及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原则要求,确认互认项目及机构。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省42所三级综合医院和10所三级中医医院(名单见附件1)之间实行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具体互认项目见附件2)。各市(行署)、省农垦及森工总局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辖区内开展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的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及互认项目,并报省卫生厅医政处与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备案。
(二)互认检验项目统一标注。实行互认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在互认检验项目前统一标注“*”号。同时,三级医疗机构应在检验报告的右下角,以楷体-gb2312五号黑体字,注释“标注*号的为黑龙江省三级医疗机构互认检验项目”;各市(行署)、省农垦及森工总局卫生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在各自辖区内实行医学检验结果互认的二级医疗机构,应在检验报告单的右下角,以楷体-gb2312五号黑体字,分别注释“标注*号的为黑龙江省xx市(或大兴安岭行署、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二级医疗机构互认检验项目”。
(三)严格质量控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对纳入检验结果、检查资料互认范围的医疗机构,应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对开展的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室内质量控制,参加经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各级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质量控制中心应加大质量控制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或抽查,促进医疗机构对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实施质量控制,参加质量评价,推动医疗机构间技术交流、技术沟通、技术支持。
(四)建立工作制度。各二、三级综合医院应加强对检查互认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督查、考核、评估制度,落实好对互认机构检验结果、检查资料的认可工作,既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又要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同时应保证本单位的检验、检查质量,为患者提供规范完整的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应的影像资料。
(五)强化医患沟通。各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强化落实医患沟通制度。主动告知患者保管好检验、检查报告和相关资料,减少因患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重复检查。对需重复检查的项目,需将原因充分告知患者,取得患者的理解和信任,减少或避免医患纠纷。
(六)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各单位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医学检验结果、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工作,认真总结医疗质量控制、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工作信息。请各市(行署)、农垦和森工总局卫生行政部门将有关工作情况(包括互认项目内容、互认机构名单等),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的形式,于2010年11月25日前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省卫生厅医政处联系人:赵海军
联系电话:0451-85985911
电子邮箱: yizhengchu2010@163.com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联系人:孙 斌
联系电话:0451-85971122
电子邮箱:zyjsunbin @163.com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黑龙江省实行医学检验结果与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互认的三级医疗机构名单
1.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2.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3. 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
4. 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5. 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6. 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
7. 牡丹江医学院红旗医院
8. 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9. 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10.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11.佳木斯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12.哈尔滨市第一医院
13.哈尔滨市第二医院
14.哈尔滨二四二医院
15.哈尔滨市第四医院
16.哈尔滨市第五医院
17.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
18.齐齐哈尔市第二医院
19.牡丹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20.牡丹江市第二医院
21.佳木斯市中心医院
22.鸡西矿业集团总医院
23.鸡西市人民医院
24.鹤岗矿务集团公司总医院
25.鹤岗市人民医院
26.双鸭山煤炭总医院
27.双鸭山市人民医院
28.大庆油田总医院
29.大庆龙南医院
30.大庆市人民医院
31.大庆市第四医院
32.伊春市中心医院
33.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
34.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医院
35.七台河市人民医院
36.绥化市第一医院
37.黑龙江省农垦总局总医院
38.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中心医院
39.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红兴隆分局中心医院
40.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宝泉岭分局中心医院
41.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
42.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43.黑龙江省中医医院(含南岗分院)
44.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45.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46.哈尔滨市中医医院
47.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
48.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
49.牡丹江市中医医院
50.佳木斯市中医医院
51.鸡西市中医医院
52.大庆市中医医院
附件2
黑龙江省三级医疗机构相互认可的检查项目
一、医学影像资料(不含报告)相互认可的检查项目
(一)普通放射检查(包括普通平片、cr、dr)
(二)ct
(三)pet-ct,ect
(三)mri
二、医学检验结果相互认可的检查项目
(一)血型与配血
abo血型鉴定。
(二)临床检验
1、血液一般检查:白细胞计数、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红细胞比容测定;
2、尿常规检查(干化学十项)。
(三)生化检验
1、蛋白测定:总蛋白,白蛋白;
2、葡萄糖测定:糖化血红蛋白;
3、血脂测定:总胆固醇,甘油三酯;
4、肝病的实验诊断:总胆红素,直接胆红素,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r-谷氨酸转移酶测定;
5、肾脏疾病的实验诊断:尿素,尿酸,肌酐测定。
(四)免疫检验
1、免疫功能测定:c反应蛋白测定;
2、感染免疫学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表面抗体、e抗原、e抗体、核心抗体测定,丙型肝炎抗体测定,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抗链球菌溶血素“o”,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包括梅毒抗原)测定。
(五)其他
肿瘤相关抗原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