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长沙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10〕175号)
长沙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请示》(长价房〔2010〕39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为促进长株潭两型社会建设,加快三市天然气同价步伐,结合你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情况,经研究,对你市居民生活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1、城区居民生活用天然气价格调整为2.45元/立方米。
2、对民政部门发证的特困户和低保户,由城市燃气企业按每户每月不低于4立方米免收天然气价款。
3、本批复自2010年11月15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