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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桂地税公告[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调整为: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为5%;其他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为10%。

特此公告。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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