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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0]23号)


【颁发部门】 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苏府通[2010]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苏府通〔2010〕23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高新区(虎丘区)2010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10〕748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高新区(虎丘区)征收集体土地5.3333公顷,其中耕地4.4973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高新区(虎丘区)2010年度第6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牌楼村道安6组、青灯村横宅5组、永安村9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牌楼村道安6组0.0093公顷;
(二)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青灯村横宅5组0.0408公顷;
(三)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永安村9组5.2832公顷,其中耕地4.497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 地

4.4973

30万元/公顷

3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0.4917

30万元/公顷

/

建设用地

0.1831

30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1612

15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苏州高新区浒墅关镇牌楼村、青灯村、永安村

11月15日

11月30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虎丘)分局浒墅关支局

11月15日

11月30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政府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205867。

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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