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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文字号】 石建办[2010]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石建办[2010]172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10年9月27日,市政府发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对《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进行了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修订后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石家庄市为全国第二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城市,市区内所有建筑工程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请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结合《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石政发[2008]20号)、《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石建办[2009]85号)和2009年9月市建设局、市发改委联合召开的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现场会要求,认真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按照预拌砂浆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建设单位应根据《关于河北省建筑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工程计价的通知》(冀建质[2008]412号)按使用预拌砂浆编制工程概算和招标。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省设计规范和标准按使用预拌砂浆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强制性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五)施工单位应按使用预拌砂浆投标和施工,使用已备案的产品,配置规定的预拌砂浆使用设施,施工现场不得设置搅拌机和堆放砂、水泥等。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日常监理,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七)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竣工备案后,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并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单位持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证明到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返退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市建设局将依据新修订的《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对市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施工单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逾期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其停工整顿。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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