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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文物鉴定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


【颁发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0]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文物鉴定中心服务收费的批复
(湘价函〔2010〕170号)


省文物鉴定中心:

你中心《关于核定文物鉴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提供社会文物鉴定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和诚信、公正的原则,并出具鉴定证书,方可向委托方收取鉴定服务费。

二、鉴定服务收费标准为:

1、委托方送来估价额在500元以内(含500元)的文物,每件收取30元;估价额在500元以上的,可根据估价额的大小,按不突破估价额的6%收取。

2、应邀前往委托方所在地鉴定的,可适当加收费用,具体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你中心接此批复后,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

四、本批复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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