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金融机构积极性,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应有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省农村信用联社安庆办事处;
(二)农业发展银行安庆分行、工商银行安庆分行、农业银行安庆分行、中国银行安庆分行、建设银行安庆分行、交通银行安庆分行、徽商银行安庆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庆分行、浦发银行安庆分行、安庆独秀农村商业银行;
(三)在我市工商部门登记的市级保险分支公司;
二、考核指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当年末贷款余额:基本分25分。达到上年末余额的得25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5000万元加(扣)2分,最高加(减)10分;
(2)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20分,达到全市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25分,高(低)于全市平均水平每5个百分点加(减)2分,最高加(减)10分;
(3)当年末对小企业贷款余额:基本分20分,达到上年末贷款余额的得2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2500万元加(减)1分;
(4)当年对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达到当年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的得15分,每高(低)于本单位各类贷款平均增长率2个百分点加(减)1分;
(5)当年存贷比:基本分18分,达到50%得18分;每增加(减少)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不超过10分;
(6)当年不良贷款率不高于省分行确定的责任目标得2分;当年不良贷款率高于责任目标,但低于上年水平得1分,高于或等于上年水平不得分。
2.加分指标
(1)当年贷款增长率高于本系统全省平均水平,加5分;
(2)当年末小企业贷款余额比上年每增加5000万元;加1分,最高加10分;
(3)年度银企信贷项目洽谈会履约信贷总额前3名加5分或签约额达到各银行平均水平且履约率在70%以上,加5分;
(4)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等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表现突出的,加5分。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100分)
(1)当年在引入总部投资基金资金,支持、服务地方经济方面有突破的得30分;
(2)当年在交强险、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养老保险方面较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得30分;
(3)当年一年期综合业务赔付率保持不低于60%得15分;当年赔付额和给付额按各公司市场占比进行贡献度评分,总分15分;
(4)当年上缴税收不低于上年的得10分;当年上缴地方财政税收按增量贡献度评分,总分10分。
2.加分指标
(1)当年提供实际就业岗位不低于上年的加2分;当年各公司提供就业岗位按各公司全市占比进行贡献度评分,总分3分;
(2)当年在涉外保险、科技保险、皖江城市带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保险方面开拓新产品,支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加5分。
(三)担保业金融机构(基本分100分)
1.当年末担保贷款金额:基本分40分,达到上年末余额的得40分,较上年末余额每增加(减少)2000万元加(扣)2分;
2.当年担保贷款增长率:基本分40分,达到当年全市gdp增长率水平的得40分,高(低)于gdp增长率5个百分点加(扣)2分;
3.担保产品创新、放大倍数较多。年度银企信贷项目洽谈会担保信贷总额不少于资本金的两倍,得20分。
(四)金融机构管理单位
1.人民银行安庆市中心支行
考核内容:当年贷款增长率要高于全市gdp增长率五个百分点,当年贷款增幅要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银监会安庆监管分局
考核内容:当年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引进外地股份制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当年至少要组建一家村镇银行。当年贷款增长作为参考指标。
(五)省农村信用联社安庆办事处
考核内容:当年贷款增幅达到全省本系统平均水平且增量达到全省本系统总量的10%,完成政府下达的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银行的任务。
三、考核奖励名额
各金融机构根据得分情况按类别排出名次,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前四名奖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奖励名额为两名(产险、寿险各一名),担保机构奖励名额不超过两个。
当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全省本系统综合考评为第一名的给予优秀奖奖励。
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性事件的金融机构不参与考核。
四、考核组织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积极配合,确保考核评比工作科学、公正、顺利进行。
五、表彰奖励
(一)市政府对获奖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
(二)市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对获奖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奖励,其中主要负责人不低于平均数的2倍;
(三)对获奖金融机构单位职工奖励二个月工资,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解决。
六、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比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07〕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