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工商纪监〔2010〕210号)
各市、州、县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分局、队)、局属各单位:
现将《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工商系统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健全完善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全省工商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便于操作,防止形式主义,以客观、公正的考评促进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取得实效。
(二)注重日常考核原则。通过群众信访举报及社会监督、日常政务督察、专项督察、执法监督、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等途径收集信息,综合评价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绩效。
(三)注重整改落实原则。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考核单位整改,督促制定和完善制度措施,并通过跟踪回访强化监督。
二、考评组织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考评在各级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监察室具体协调,牵头组织实施。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考评实行分级考评,下考一级,省工商局考评本级内设机构(含直属机构、局属单位)、市(州)工商局,市(州)工商局考评本级内设机构(含直属机构、局属单位)、县(市、区)工商局。县(市、区)工商局考评本级内设机构和工商所。
三、考评内容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评主要从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实施防控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修正完善等方面进行,侧重考核工作人员对岗位廉政(监管)风险的认知和主动预防。
各级工商局结合当年度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实际,细化考核标准,制定年度《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核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考评。
四、考评方式和步骤
(一)考评方式
考评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按百分制计分和评分。
(二)考评步骤
1.自查。被考核单位对照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要求进行半年、年度自查,自查情况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查报告报考核小组。
2.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组对照《考核细则》对被考核单位进行书面、实地考核。
3.审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组提出考核意见,报同级工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反馈。考核单位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必要时在全系统通报。被考核单位应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五、结果运用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评结果作为年度各单位、内设机构和个人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六、责任追究
按照建立“谁在岗谁防控,谁主管谁监督”的廉政风险防控责任机制和实行分类防控、分级监督的工作要求,坚持实事求是、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和范围
1.负有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责任的市、县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省、市、县工商局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防控、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1)未能根据形势变化、职能调整、预防腐败新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廉政风险点、风险等级、防控措施等适时修正和完善的。
(2)未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或未根据实际完善风险防控制度的。
(3)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考核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未按时限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4)对责任范围内的廉政风险迹象疏于管理,应知晓而未知晓,或者发现后未及时处置的。
(5)未按规定追究应予追究廉政风险防控责任的。
2.全省工商系统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我防控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1)未严格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
(2)对依照《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风险迹象管理办法(试行)》或《湖北省工商局廉政风险迹象预警提示制度》启动的廉政风险预警,不按规定落实预警提示或整改要求的。
3.全省各级工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纪违法行为被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一律实行过错责任“倒查”和“逆向追责”,经有权管辖的纪检监察机构调查认定,对未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要求、导致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实施责任追究。
4.对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工商所工作人员问责办法》实施责任追究范围和条件的,适用上述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二)责任追究的方式
廉政风险防控管理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廉政约谈、责令限期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对违反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较小的,采取廉政约谈的方式追究责任;情节和危害后果较重,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诫勉谈话的方式追究责任;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方式追究责任。涉及违纪违规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
1.对市、县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追究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人事机构或纪检监察机构实施。
2.采取廉政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的方式,追究一般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本级工商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本级分管纪检监察的领导班子成员批准后,分别由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本级工商局分管领导班子成员实施。
3.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方式追究一般工作人员、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由任免机关的纪检监察机构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主要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人事机构或纪检监察机构实施。
4.采取诫勉谈话的方式追究责任的,按照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四)对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工作的责任追究应制作书面记录。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方式追究市、县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及时将材料归入其廉政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