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榆河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0〕1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通榆河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试点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通榆河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试点工作方案
通榆河是我省沿海地区最重要的“清水走廊”,也是我省沿海开发的重要战略保障。为进一步推进通榆河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通榆河水污染防治的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通榆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苏政办发〔2010〕92号)、环保部《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149号)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落实地方政府责任,以“污染者付费、损害者补偿”为原则,在通榆河流域开展水环境质量区域补偿试点。坚持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注重实效,选取通榆河干流及部分重点汇水河流考核水质指标。凡断面水质指标超过水质目标的,由上游责任市、县(市)补偿下游市、县(市);入通榆河、入海的河流,断面水质指标超过水质目标的,由所在地责任市、县(市)向省补偿。
二、考核河流
在兼顾区域平衡的基础上,选取通榆河干流及对其水质有较大影响且易于区分污染责任的4条主要汇水河流作为考核河流,即新通扬运河、泰东河、蟒蛇河(新洋港)、淮沭新河(蔷薇河)。
三、考核断面
在考核河流行政交界处设置考核断面。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以及通榆河水质保护目标要求,综合确定各断面水质考核目标。具体情况如下:
通榆河流域考核河流、考核断面及水质考核目标表
序号 交界行政区 河流名称 断面名称 水质目标 考核地区 断面性质
1 扬州(江都)→泰州 新通扬运河 泰西 ⅲ类 扬州 省控
2 泰州(姜堰)→南通(海安) 新通扬运河 洪林大桥 ⅲ类 泰州 省控
3 南通(海安)→盐城(东台) 通榆河干流 古贲大桥 ⅲ类 南通 省控
4 泰州→盐城(东台) 泰东河 泰东大桥 ⅲ类 泰州 省控
5 盐城(东台)→通榆河 通榆河干流 泰东河 ⅲ类 盐城 市控
6 泰州(兴化)→盐城 蟒蛇河 大纵湖出口 ⅲ类 泰州 市控
7 盐城→通榆河 新洋港 盐城大桥 ⅲ类 盐城 省控
8 盐城→连云港 通榆河干流 长茂泵站 ⅲ类 盐城 市控
9 徐州(新沂)→宿迁(沭阳)沭河 许口 ⅳ类 徐州 市控
10 淮安→宿迁(泗阳) 淮沭新河 庄圩大桥 ⅲ类 淮安 市控
11 宿迁(沭阳)→连云港(东海) 淮沭新河 沭东桥 ⅲ类 宿迁 市控
12 连云港→入海 排淡河 大板跳闸 ⅳ类 连云港 省控
13 连云港→入海 蔷薇河 临洪闸 ⅲ类 连云港 省控
14 盐城→入海 新洋港 新洋港闸 ⅳ类 盐城 省控
15 山东→江苏 沭河 李庄 ⅳ类 作为徐州
抵扣断面 省控
四、考核因子
因通榆河目前水质主要超标因子为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因此选取其作为水质考核因子。
五、补偿标准
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根据水资源经济价值损失和治理成本,暂定补偿标准如下:
(一)水质超标0.5倍以下(含0.5倍)的,补偿基数为25万元;
(二)水质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含1倍)的,补偿基数为50万元;
(三)水质超标1倍以上的,补偿基数为100万元。
六、计算方法
以“超标倍数×补偿基数”为原则来核算补偿资金,具体方法如下:
断面月某因子补偿资金=该因子水质超标倍数×补偿基数(如该因子水质未超标,则超标倍数计“0”);
断面月补偿资金=面月所有因子补偿资金之和;
断面年补偿资金=断面月补偿资金之和;
考核地区年补偿资金=该地区所有出境断面年补偿资金之和-该地区所有入境断面年补偿资金之和(如为负数,则为该地区为受偿)。
如因汛期调水等原因造成考核断面流向发生变化,则该月份不考核。
七、数据监测
具体监测要求按《江苏省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中有关监测规定执行。
八、数据核定
每月10日前,由省环保厅对各断面水质及其超标倍数进行核算,并通报相关责任市、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责任市、县(市)人民政府如有异议,在当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环保厅提出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省环保厅在收到地方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提出最终核定意见。
九、资金解缴
补偿资金解缴以年为单位。
每年7月30日前,由省环保厅核算各市上个运转年度补偿总金额,并根据各市提出的辖区内市本级和各县(市)补偿资金分摊比例,核算市本级和各县(市)生态补偿总金额,会同省财政厅通报各市及相关县(市)人民政府。各地在收到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缴纳补偿资金,不按规定缴纳的,由省财政从其财政账户中直接划扣。
十、资金使用
所有补偿资金全部缴纳到省财政厅,再由省财政厅于当年划拨给受偿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补偿资金纳入环境保护引导资金或污染防治资金进行管理,专项用于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十一、试点工作安排
(一)试运行阶段。2010年11月-2011年6月为试运行阶段,水质监测和资金核算正常进行,但资金不解缴。
(二)正式实施阶段。根据试运行阶段运转情况,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从2011年7月起正式实施,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运转年度。
十二、保障措施
通榆河沿线各市人民政府需按照工作要求,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具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补偿工作的指导;省环保厅负责断面水质监测和补偿资金的核算;省财政厅负责补偿资金的转拨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省物价局要加强对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
试点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部门预算规定审核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