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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发[2010]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
(并政发〔2010〕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耕地保护制度,确保我市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提出本意见。
一、根据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市、区)政府下达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纳入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进行考核。
二、市政府对用于占补平衡的新增耕地指标实行统一管理、有偿调剂。由市财政投资的项目按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拨付。验收合格的市财政投资以外新增耕地指标调剂补偿按以下办法施行:
(一)用于本县(市、区)补充耕地的,由本县(市、区)自行补偿,市政府不予补偿。
(二)用于全市范围内易地补充耕地的,由补充耕地指标所在县(市、区)政府出具意见,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进行指标储备,市国土资源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复调剂。市财政根据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的调剂指标按照水浇地1.2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标准拨付补偿资金。
三、各县(市、区)要挖掘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补充耕地,有条件的可探索耕地占补平衡市场化运作。
四、补充耕地项目投资来源除市、县(市、区)财政投资外,也可本着风险自负原则自筹资金和社会投资。自筹资金和社会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由所在村以村委会或个人、企业、用地单位名义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市国土部门批准立项。财政投资补充耕地项目由县(市、区)国土部门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立项时应征求县级人民政府意见。
五、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国土、水利、环保、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权属不清、面积不实和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恶化、水土流失、次生污染及报件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六、财政先期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所在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为项目实施单位;社会资金和村委会利用自筹资金开展的补充耕地项目,由所在村委会或投资者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组织施工。
七、项目竣工后,经所在县(市、区)初验合格的新增耕地面积500亩以下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专家进行验收。财政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验收。自筹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不按期限整改的,依法追究责任。新增耕地面积500亩(含)以上补充耕地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农业、水利等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向省国土厅申请验收。
八、市财政拨付的补充耕地指标补偿费用,由县(市、区)设立专户,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提取一定比例资金(1000万元以下按10%、1000万元以上按8%)拨付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机构,用作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前期调查、测量、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监理费用、验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和新增耕地指标库运行维护等工作经费。
(二)按照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和预、决算,经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工程施工单位施工费用。
(三)结余资金可用于耕地保护专项支出、项目后期管护、工作表彰奖励等。
九、每增加1亩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含市外易地补充耕地),市财政按照水浇地1.2万元/亩、旱地1.0万元/亩标准(或易地补充耕地费)总费用的1%拨付市土地整理开发中心作为工作经费。
十、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对全市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调查。各县(市、区)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资料对本辖区范围内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调查并做好更新工作,建立耕地后备资源储备库,评估耕地开发潜力,编制可开发耕地项目,建立本级补充耕地项目库并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十一、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做好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和资料管理工作,随时掌握耕地储备和占补挂钩情况,做好项目衔接,确保补充耕地及时立项开垦到位。
十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向本市以外区域调剂。补充耕地项目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市政府将组织国土、财政、审计、农业等部门对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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