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关于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公告


【颁发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公安厅、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精神,切实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确保农牧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促进我区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总工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期将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各用人单位要对本单位如下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怠于整改、整改不力或不及时的单位,一经发现,专项检查工作组将依法严肃处理。

一、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情况;

二、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

三、企业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

为便于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我们热忱欢迎社会各界举报投诉。现将举报投诉电话公布如下:

自治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891-6865721

拉萨市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891-6322084

日喀则地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892-8839500

昌都地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895-4825679

林芝地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894-5829688

阿里地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897-2828552

山南地区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0893-7833589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总工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11月30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