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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恢复收取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相关费用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恢复收取交易所市场债券交易相关费用的通知
(2010年11月)


各结算参与机构:

根据我公司《关于免收债券相关费用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159号)、《关于延长免收债券相关费用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9]224号),暂免收取了沪、深交易所市场相关债券的初始登记费和兑付兑息手续费,该免收时限将于2010年11月30日到期。

经我公司研究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恢复收取沪、深交易所市场完成发行初始登记的企业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的初始登记费,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含可转换公司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的兑息兑付手续费。上述收费仍按《关于免收债券相关费用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159号)发布前的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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