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区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报批类减免税管理
第六条 报批类减免税范围包括:第三章 备案类减免税管理
第十四条 备案类减免税起始时间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第四章 减免税监督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地税机关报告,经有权地税机关核实后,停止或继续其税收优惠。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是指县及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报送资料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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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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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 份数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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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以上资料由我(单位)提供,我(单位)确信这些资料均真实、准确,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报送资料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 接收人: 接收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 |||||
经营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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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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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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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传真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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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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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税务登记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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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主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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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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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类型:报批类或备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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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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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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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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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表各栏内所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 |||||||||||||
纳税人(销售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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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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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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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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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交易)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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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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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营业额 | 营业税5% | 城建税7%或5%或1% | 教育费附加(3%) | 地方教育附加(1%) | 防洪保安费1%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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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免税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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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办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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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
(签章)年月日 | ||||||
税务机关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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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格式十一
营业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编报机关: 所属期:年 月至 月 金额单位:元,户
| 减免税户数 | 减免税额 | 备注 | ||||
营业税 | 城建税 | 教育费附加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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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批 类 |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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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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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福利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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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类 | 个人住房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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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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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 累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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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一 |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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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于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尚未办理个体工商业户营业执照,未享受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其出租自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享受不超过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 | 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出租居民住房税收政策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7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
2 |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将我区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减免税定额标准定为在每人每年4000元基础上上浮20%,即按4800元执行 (上述政策的审批期限截止2010年底)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3、《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09〕5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6、《自治区财政厅 地税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06〕3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 3 |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截止2010年底)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 3、《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09〕53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
二 | 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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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
2 |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
3 |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
4 |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 5 | 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6 |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
7 |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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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民政福利企业、福利机构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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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作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
2 |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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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四 |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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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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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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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批准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 1、《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6〕563号) 2、《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
六 | 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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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简称世行项目)免征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和项目服务收入营业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87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
2 | 对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以下简称世行项目)及在其基础上改建、扩建和配套增建的项目,对其建设期内涉及的建筑业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7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
七 | 保险机构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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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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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一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 备注: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单项文件所附的《免征营业税的具体险种》 | 备案类减免税 |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 3 |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开办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02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八 |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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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对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3 |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4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5 |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其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 6 | 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7 |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6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九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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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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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3 |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4 | 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 5 | 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6 | 对高校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十 | 房产出售、租赁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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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3 |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4 |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5 | 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6 |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1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 7 |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20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8 |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 9 | 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十一 | 财政性补贴收入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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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对保管储备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3 | 对承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肉和储备糖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家储备肉、糖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4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4 |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5 |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十二 | 利息收入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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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20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 3 | 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4 | 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94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5 |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2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6 |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7 | 对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8 |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十三 | 证券投资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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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75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3 | 对qfⅱ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十四 | 转让无形资产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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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二条。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2号)第三条。 | 备案类减免税 |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 3 | 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无形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199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1999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在取得有关证明资料后,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免予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36号)
| 报批类减免税 |
4 | 对上海世博局取得的境内外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免征上海世博局应缴纳的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0年上海世博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0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十五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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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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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农业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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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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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农民受雇进行林木种植、养护取得的收入,属于农业机耕收入,免征营业税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林工程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90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十七 | 文化、科普、宗教活动门票收入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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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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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 3 | 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4 | 2010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不超过3年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5 | 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6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 (包括县级市、区、旗) 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 7 |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33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十八 | 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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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免征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十九 | 铁路、航空等运输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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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铁道部所属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提供的维修、修理、物业管理、工程施工等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应税收入,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7〕99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8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 3 | 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公司燃油附加费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9〕178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4 | 对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 5 | 自2009年6月25日起,对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空中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63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二十 | 保险、期货保障基金公司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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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期货交易所按风险准备金账户总额的15%和交易手续费的3%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8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期货公司按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十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8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3 |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8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4 |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期货公司破产清算受偿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8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5 | 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按规定从期货交易所取得的运营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8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 6 | 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①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②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77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二十一 | 亚运会组织委员会、大运会执行局和大冬会组织委员会的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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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包括实物和资金),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对组委会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3 | 对组委会取得的与国家邮政局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4 | 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5 | 对组委会按亚奥理事会、国际大体联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6 | 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16届亚洲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4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二十二 | 个人金融商品买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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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二十三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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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二十四 | 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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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二十五 |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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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暂免征收营业税: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二十六 | 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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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以物抵债资产过户税费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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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4 | 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5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序号 | 减免税项目 | 政策依据 | 管理方式 | |
二十七 | 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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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美国船级社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有收入免征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035号)。 | 备案类减免税 | |
2 |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营业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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