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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的预拌混凝土包括预拌沥青混凝土”。

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凡使用沥青混凝土的市政道路、交通基础设施、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内道路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沥青混凝土,不得在施工现场进行搅拌”。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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