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3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修改为:“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可以按规定向企业或者信用评级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有偿服务。但对依职权调查的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费的其他使用人不得收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