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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2010)


【颁发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3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0月26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黄方方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全文中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招贴物应当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并张贴在公共招贴栏或指定的场所内”。

三、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规定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由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并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第九条修改为:“指使他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5倍予以罚款”。

五、删除第十条“经批准在指定位置张贴宣传品的,期满后发布者应在24 小时内自行清除;逾期不清除的视为乱张贴行为,按本规定第八条进行处罚。”

六、删除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此外,对部分条文顺序和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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