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南价费[2008]6号)
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电[2008]9号精神,现将我市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减免收费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28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南价费[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