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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南价费[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
(南价费[2008]6号)


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延长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收费减免期限的通知》(发改电[2008]27号)和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电[2008]9号精神,现将我市对鲜活农产品销售环节减免收费的政策执行截止期限由2008年2月28日延长至2008年3月31日。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南价费[2008]5号文件规定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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