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阜政发〔2008〕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推进全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和要求
(一)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总值能耗(按2005年现价计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3077万吨下降到2.03万吨,下降12.03%,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1.45万吨,其中,电力行业控制在1.00万吨之内。
(二)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突出抓好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改造,认真实施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制性限额标准及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和责任体系,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着力形成集约型的增长方式和节约型的消费模式,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法规和标准为规范、以监测中心等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统计和计量等为基础的节能减排协同推进机制,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着力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三)制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认真实施《安徽省工业领域产业结构调整意见》及淘汰落后产能的年度工作方案,将节能减排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刚性指标。一方面,做好“加法”,上大扶优,优化结构;另一方面,做好“减法”,压小汰劣,提高质量。
(四)淘汰落后一批。在巩固关闭新老“五小”成果、防止反弹的基础上,落实关闭小火电、小冶炼、小水泥厂的目标任务。其中,“十一五”关停小火电机组2台、总装机2.4万千瓦,节能15万吨标准煤。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利用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增加的收入,设立淘汰落后产能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关停并转企业的补偿和补助。
(五)改造升级一批。“十一五”期间,完成对国祯热电厂锅炉秸秆取代燃煤改造和临化、昊源等企业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脱硫改造,年节能15万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硫排放0.24万吨。同时,加强节能环保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
(六)择优发展一批。加快形成以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抓住深化改革、技术进步、结构升级、规模扩张和产业集群五个关键环节,大力发展低耗能、低污染产业,推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新型工业化。同时,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建立高耗能污染企业档案,取消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及企业实行的优惠政策,实现我市产业结构向节约型、环保型转变。
(七)源头控制一批。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问责制。认真实施《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对未进行节能环保审查或未通过审查的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土地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土地预审,不得批准用地,银行不得提供贷款,规划建设和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快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的技术进步
(八)实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立十大重点节能工程项目库,制定分年度实施计划。通过实施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政府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节能工程,实现节能20万吨标准煤以上,节电近1.2亿千瓦时。每年组织实施10个左右重点节能示范项目,开展电机改造和余热余压利用节能专项行动。
(九)实施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到2010年,累计建成15个污水处理项目(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7个、污水管网项目8个),预计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0万吨;淮河流域清洁生产项目按计划建成投运。
(十)大力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组织产学研联合,在煤炭、电力、铅冶炼、化工、建材、纺织、造纸、建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加强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及农业节水、节肥、节药技术推广。积极组织企业参与国家各种节能减排科技专项行动。
(十一)多渠道扩大投入。建立以企业自筹、金融机构贷款、社会资金投入和财政资金引导为主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市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节能降耗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等为主要目标的节能示范项目、技术与产品的推广等,并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同时,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落实市内配套资金,并引导企业、金融机构及社会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各县、市、区及开发区财政也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
(十二)加强国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承担企业认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以及国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债资金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继续做好国债项目争取工作。
四、抓好重点企业和领域的节能减排
(十三)抓好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对列入我市22户重点节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实施对标改造,确保“十一五”期间22户企业节能82.98万吨以上标准煤。认真实施国家、省发布的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对污染物超总量排放和超标排放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全面开展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活动。
(十四)引导商业节能。组织实施零售业节能行动,在全市大型商业场所推广使用节能设施,推行节能标签制度。创建2―3家国家级绿色饭店。实现重点商业企业万元营业额能耗降低5%的目标。加快现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协调阜阳市市区做好试点工作,在重点商业示范社区建立“绿色回收站(亭)”。
(十五)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加强太阳能的综合利用。2008年全市新建户用沼气增长20%,淘汰落后农业机械5000台(套)以上,渔业机械节能更新率再提高10%。加快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十六)加强交通运输节能。强化营运车辆技术状况的监管,严格车辆检测,禁止油耗大、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以经济手段限制购买大排量乘用车辆。全面淘汰主航道挂桨机船舶,大力宣传和应用道路运输节能技术,鼓励运输企业淘汰老旧汽车,实施公交、出租车辆油改气工程。
(十七)推进建筑节能。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新建筑设计要体现优先利用太阳能的原则。研究制定建筑节能地方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规程和标准。做好建筑节能专项示范工程和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试点。鼓励采用高效照明电器和变频节电技术,实施“绿色照明”工程。
(十八)推动政府机关节能。政府机构优先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直机关率先更换节能灯,设定空调温度。严格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研究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用能设备运行标准,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办公用房分批进行改造。规范办公用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大力推动节能产品采购。
(十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继续开展循环经济企业、循环经济园区、农业循环经济、城市与社区循环经济、城市废弃资源循环利用试点,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新模式,及时总结推广。2008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启动1个试点项目,从点、线、面培育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体系。推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各县市都要建立建全垃圾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
(二十)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大宗工业废弃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动新型墙体材料和利废建材产业化示范。推进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确保2008年我市完成“禁实”目标。拓宽散装水泥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水泥散装量和预拌混凝土使用量。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开发利用,减少污水、废水的排放。
五、加强节能减排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一)加强节能监测监察机构建设。按照国家、省加强建设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或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建设的要求,加快组建我市节能监察机构或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支持,为节能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二)加强环境监测及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和应急管理机构建设,逐步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2008年底前,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达到一级标准化建设要求。到2010年,县、市环境监测站达到国家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要求。
(二十三)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到2008年底,35家市控以上重点污染源全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任务,实现网络上报污染物排放数据和调度减排措施。所有燃煤脱硫机组与环保部门和省级电网公司完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联网,城市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
六、加强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二十四)完善节能减排法规及标准体系。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安徽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安徽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安徽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安徽省高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及《安徽省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管理办法》,实施能耗、污染物排放限额管理。
(二十五)加强节能监测监察和重点污染源巡查。制定我市《安徽省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安徽省节能监测办法实施细则》。每年抽查5―10家用能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耗能企业,重点监测设备耗能情况。同时,加强节能监察,对严重违法或突破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对国控8家、省控10家重点污染源实施每月1次的巡查制度。
(二十六)严把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关。把节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禁止新上不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对不履行节能环保“三同时”的,责令停止生产;对节能及污染防治设施不同步运行或运行不正常的试生产企业,责令停止试生产并限期改正。严格执行环评审批向上级报告备案制度和向社会公示制度,落实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规划环评。
(二十七)建立节能减排工作督查制度。每年组织2次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督查,重点对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执行情况及节能和环境违法案件、媒体曝光案件、重点信访案件的查处与落实情况等实施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建立环境后督查制度和重点污染源包干督查制度,扩大重点监控污染企业实行环境监督员制度的试点范围。
(二十八)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制度。对没有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污水处理厂负荷率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未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以及出现2起以上严重违反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县市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直至整改到位;对没有完成总量削减目标的企业,暂停审批新项目环评,直至整改到位。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不到设计能力65%的,以及竣工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县市区,暂缓审批该县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
(二十九)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环境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于恶意排污和屡查屡犯的企业,从严处罚。加强对燃煤脱硫机组的环境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厂予以扣减脱硫电价并处罚。集中整治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和涉铅、化工、造纸、制革、水泥等重污染、高耗能行业违法排污问题,足额征收排污费。
七、建立健全节能减排考核体系
(三十)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将节能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市、县及重点用能企业,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重要内容。市政府每年向市人大报告节能减排进展情况,在“十一五”末报告5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十一)实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制”。对没有完成节能减排目标、重点治污工程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完成的县(市、区),取消当年各类集体和个人的评先竞优资格。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三十二)建立评估考核和奖励制度。制定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和节能减排奖励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22户市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排污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减排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县(市、区)政府及企业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表彰奖励。
八、落实节能减排政策
(三十三)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认真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落实有利于烟气脱硫的电价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落实相应的电价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落实支持再生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分3年将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目前的每公斤0.6元提高到1.23元;提高cod排污费标准,报国家、省批准后实施。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足额征收排污费,杜绝“协议收费”和“定额收费”。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提高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改进征收方式。
(三十四)落实国家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市、县(市、区)财政节能专项资金,主要以补助、奖励等方式,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新机制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认真实施高能耗农业机械和渔船更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
(三十五)充分利用国家鼓励节能减排的税收政策。积极研究利用节能环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实行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实行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鼓励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分两批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认定,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节能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三十六)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循环经济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进一步突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融部门企业征信系统。
九、加强统计、计量等基础性工作
(三十七)加强统计工作。加快建立能够反映我市及各县(市、区)重点企业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及能耗季报办法,建立节能减排公报与报告制度,推进节能减排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定期公布城市环境质量情况、重大工程进展、节能减排等指标完成情况。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总量控制台账,实施点对点的量化管理。
(三十八)加强计量管理。按照《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质监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情况,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源检测、培训等服务,帮助和引导企业全面加强能源计量工作。
十、提高全社会节能和环保意识
(三十九)统筹和深化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制定节能减排宣传方案,将节能减排宣传纳入重大主题宣传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减排宣传。继续办好节能宣传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及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开展征集、发布节能减排公益广告活动。在市内大中小学、幼儿园及校外教育机构率先开展节能和环保教育,并把节能减排纳入干部培训内容。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节能机关”等创建活动,并选择若干节能先进企业、机关、商场、社区等,作为节能宣传教育基地,面向全社会开放。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本地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部署节能减排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节能和环保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和协调职责,主动争取社会各方面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形成工作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