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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和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国动委、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2003〕18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四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四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负责全市范围内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一)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人民防空工程配件生产单位等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

(三)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五)审核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

二、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到人防质监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人防质监机构按人防质监程序和内容实施对人防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人防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竣工报告,申请竣工验收。

五、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重要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六、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或者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停工等强制性措施。

七、人防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违法行为的,由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八、人防工程质检人员必须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人防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部门要自觉接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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