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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原郊区农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颁发部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高新(虎丘)区、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对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按原《苏州市郊区农村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苏郊府[1997]10号)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区划调整后划转到高新(虎丘)区和3个城区分别管理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调整养老金。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调整审批和给付手续,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苏州市劳动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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