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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被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新地税函[2008]6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被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6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将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母子公司二级法人体制调整为总分公司一级法人体制。为确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运作,现将其被吸收合并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2]165号文件规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资产整体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契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84号和财税[2006]41号文件规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房产和土地转让行为免征契税。

三、关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所有成员企业(见附表)改制后,凡组织机构代码未发生变化的,由各成员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直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凡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的,由其成员企业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所有成员企业未尽涉税事宜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承。
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所属成员企业领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专用发票》必须先办理缴销手续,然后由改制后的新成员企业重新办理旧版发票领购手续,并继续使用至2008年5月1日为止。改制后新设立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应尽快申请印制《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专用发票》,并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领购新版电信发票之日起开始启用。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2007年新疆电信有限公司成员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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