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1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州国土资源局要做好督促指导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33号)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障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对象
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指标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定《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落实《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负总责,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县(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自治州下达的指标,与所辖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定责任书,各乡(镇、场)长为第一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㈠ 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及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情况。(30分)。
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得10分,减少的扣10分。县(市)与所辖乡(镇、场)、乡(镇、场)与村(队)、村(队)与基本农田承包户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书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得10分,责任书签订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
㈡ 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情况。(20分)
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得5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1分;图件档案资料齐全,面积准确一致,各级保护牌维护更新好得5分,图件档案资料不齐全或面积不一致扣2分,保护牌维护更新差扣3分;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的得10分,完成率少一个百分点的扣0.5分。
㈢ 执行自治州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情况。(20分)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10分,突破的扣10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3分,突破的扣3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5分,突破的扣5分;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占用未利用地指标未突破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得2分,突破的扣2分。
㈣ 执行自治州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情况。(8分)
完成自治州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的得8分,没有完成的扣8分。
㈤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10分)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工作,按照补充耕地方案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全部合格的得10分,不合格的每个项目扣2分,直至该项分值扣完。
㈥ 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12分)
无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非法占用耕地、基本农田等案件发生的得l 2分,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扣6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等重大案件发生的此项不得分,其他非法占用耕地案件每发生一起扣2分。
四、考核与奖惩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所辖乡(镇、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中检查、年底考核,并汇总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州国土资源局。在此基础上,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11月上旬组织州国土资源、监察、农业、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各县(市)贯彻落实《自治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等级,汇总考核结果,形成专题汇报材料,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并做好迎接自治区考核的各项准备。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合格(80-89分)、不合格(79分以下)三个档次。对优秀的,州人民政府将予以通报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按照自治区的要求暂停受理农用地转用和未利用地审批,不予受理安排土地开发整理等项目。
五、其它
㈠ 本细则由自治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自治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