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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克政办发[200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8〕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6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391号)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州土地管理,杜绝建设用地“未批先建”和“越权批地”行为,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总量,进一步盘活存量土地,规范土地市场管理,促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及招拍挂工作;坚持“因地制宜,以水定地”原则,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健全土地开发审批和备案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划审批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需要对规划进行调整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召集相关职能单位召开规划调整听证会,并形成相关会议纪要。

二、严格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管理

要严格规范新增建设用地预审、审批程序,杜绝“未批先建”和“越权批地”的行为,特别是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擅自供地。全州范围内拟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包括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用地项目)必须由项目所在县(市)组织建设用地报件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强化城市规划区存量建设用地管理

要严格管理。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州直各单位申请用地,由州国土资源局提出供地方案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阿图什市的存量用地(包括闲置土地、空闲土地)的再供应,改建、扩建项目,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解困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的划拨土地等,一律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分管领导审批(书面批复);阿克陶、阿合奇、乌恰三县城市规划区内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建设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和ι级地1000平方米以上、π级地2000平方米以上、ш级地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及解困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使用的划拨用地一律由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书面批复)。

四、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

城市规划区和各乡(镇、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乡(镇)政府职能部门的用地应及时由依法享有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申请登记发证;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应由土地权利人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土地权属终止的应由土地权利人及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建设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拍卖挂牌,特别是经营性用地、工业用地要杜绝“协议出让”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和招拍挂,评估和拍卖中介机构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六、及时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项目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在建设用地申报审批前,应根据自治区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新财综〔2007〕1号)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上缴工作。在收到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后足额交入指定帐户。对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项目不予批准。

七、严格土地开发审批和备案制度

(一)进行土地开发的,一次性开发土地450亩以下的,在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前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并在审批(书面批复)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一次性开发土地450亩以上的,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书面批复)。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对原颁发的土地开发许可证进行全面的清理,根据相关规定,符合验收条件的,应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验收。对到期未进行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

八、认真清查,限期整改

各县(市)、各部门要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文件实施以来的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及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对清查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将与近期组织联合检查组对各县(市)、各部门“未批先建”、“越权批地”等主要问题和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要限期整改,未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将按规定严肃查处。

各县(市)、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把落实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作为对执政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的检验。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按规定审批申报各项建设用地项目,不按程序和权限擅自审批供地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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