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权力的通知
(庆法制发[200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直、省直、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
继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依据的通告》(庆政通〔2007〕6号 )发布以后,国家和省又新颁布、修改、废止了一大批法律、法规、规章,特别是2008年1月23日《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49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43件行政法规,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和权限也发生了变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清理行政执法权力。有关安排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主体
1、市、县(区)所属各行政部门;
2、受垂直领导的行政部门;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对行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清理工作,由该行政部门统一安排部署、上报和公示。
二、工作步骤、方法和程序
清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采取全面推进、分步进行,统一行动、相互协调、部门清理和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按以下为步骤施行:
1、动员准备(2月18日-2月29日,各县区部门的清理工作顺延15日,下同)。各县区、各部门各自进行动员安排部署,明确责任机构、责任人。
2、清理行政执法权力(3月3日-3月17日)。在《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依据的通告》及各县区政府发布的县级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依据的通告基础上,由各部门业务科、室、局、队、办按各自分工,分别填制行政执法依据、权限变动统计表(样表附后),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
县区部门填制的统计表还同时报上级行政部门。市级部门在发现下级部门行政权力清理填报有错误、不准确或其他不适当的,应及时通知下级部门并抄送该县区政府法制机构。
3、政府法制部门审查(3月18日-4月15日)。对部门填制的统计表内容、依据不准确或不明确的,应当要求相关部门补正或补充材料;对部门填制的统计表不认真、敷衍了事的,可以要求相关部门重新组织清理。
4、提交同级政府通过、发布(4月16日-5月30日)。对重新确认的执法主体和权限以政府公告形式对社会发布,并同时在各部门政务公开网站、办事窗口公示。
三、工作重点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依据的通告》及各县区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及依据的通告发布后,国家和省新颁布、新修改(含已经颁布、修改但现未生效的)、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省政府发布的决定所涉及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执法权。
对市、县区政府的行政执法权力,负责前期工作的行政部门一并负责清理。
四、工作要求和责任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清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对于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切实把清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作为目前法制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来抓。市级行政执法部门不仅要保质保量的完成本单位清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还要肩负起对本系统的协调指导责任。
2、县区同步清理,加强沟通。为便于协调,县区清理行政执法权力各项工作安排较市延迟15日。县区执法部门在清理行政执法权力时要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协调,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或备案机制,统筹本系统全市各县区的清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
3、严肃纪律,严格责任。清理行政执法权力工作是一项法制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一定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工作,不得敷衍塞责应付了事,也不得借机乱设行政执法权力。对有关人员清理行政执法权力的进度、质量情况记入行政执法人员考核档案,和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机构一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年度评议考核。
大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八年二月十三日
二oo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