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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危字[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做好春节后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危字〔2008〕19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2008年2月6日上午12点左右,坐落在南开区咸阳路与芥园道交口东南角的烟花爆竹零售点遇明火发生燃烧爆燃,约7、8箱烟花爆竹烧毁,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南开区安全监管局已将摊位清理,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2月6日21时10分,北京市海淀区一烟花爆竹零售点因周边燃放的烟花蹿入,引燃了该零售点30余箱烟花爆竹,未造成人员伤亡。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春节期间特别是正月十五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安全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在正月十五前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检查。发现摊位过长、现场储存量超标、超等级经营、使用明火等隐患要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进行整改。

二、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督促烟花爆竹零售点落实安全责任。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对烟花爆竹零售点24小时严防死守,要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遇有紧急情况,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

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在经营期满后,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好零售经营者将剩余的烟花爆竹交回原批发单位代存,各批发单位要做好代存工作,杜绝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我市安全形势稳定。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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