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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8]2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
(云政办发[2008]2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残疾人体育事业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下,各地、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大力支持,广大残疾人积极参与,取得了明显成效,残疾人康复、健身等体育活动迅速发展,残疾人体育比赛成绩一直位居全国前茅,为中国残疾人体育运动和残疾人事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应清醒地看到,我省残疾人体育设施建设滞后,残疾人群众体育运动基础还比较薄弱,竞技体育优势项目不多,后备人才培养不够,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各项政策还有待健全和完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31号),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体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残疾人体育是残疾人事业和全民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体育活动是残疾人的权利,是残疾人康复健身、平等参与社会、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途径。
(二)发展残疾人体育有利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残疾人体育对于展示残疾人体育才华,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倡导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具有重要作用。
(三)发展残疾人体育有利于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思想,激励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
(四)残疾人体育是我省向全国和世界展示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彰显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进步成果的重要舞台。

二、广泛开展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
(五)各地要按照《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云南省全民健身条例》总体要求,根据残疾人特点,组织残疾人广泛开展简便易行的自强健身活动。建立健全残疾人体育组织,利用各类体育场馆、体育俱乐部、特教学校等现有体育资源和社会资源,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提供场地和设施。开发、推广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健身康复体育项目,经常举办残疾人体育活动。
(六)全省各级残联、残疾人体育指导中心应与当地残疾人就业较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加强联系,在残疾人体育运动政策和技术方面给予支持,指导、组织企事业单位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积极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基层残疾人体育的组织方式和活动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
(七)全省各级特教学校要组织残疾学生开展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有残疾学生就读的普通学校在组织开展体育活动时,应根据残疾学生实际情况安排相应的体育活动。各级各类学校体育测试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特殊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体现人文关怀。
(八)高度重视农村残疾人体育工作。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的群众性体育项目。乡(镇)残联应有兼职的残疾人体育指导员,组织、引导农村残疾人参加自强健身体育活动。
(九)改革完善残疾人体育竞赛制度,发挥残疾人体育赛事对残疾人群众体育活动的推动作用。省级每4年举办一届残疾人运动会,各州(市)可申请承办。州(市)、县级也要组织相应赛事,推动残疾人竞技体育的发展。积极承办和参与国际、国内残疾人体育赛事和训练。

三、加强残疾人体育队伍建设
(十)加大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及训练力度。县级以上残联、体育、教育部门要密切协作,深入基层,认真选拔具有体育运动潜力的残疾人进行系统训练,形成不同年龄段的运动员梯队,使运动员年龄结构趋于合理,优势运动项目后继有人。鼓励各类体育院校及大专院校体育院系招收残疾人学生。
(十一)加强残疾人体育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培养工作。采取参加全国培训和省内办培训班等多种途径,努力培养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敬业精神的教练员、裁判员、分级员队伍,指导和推动各地广泛开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建立健全裁判员、分级员等人员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我省体育教练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有关规定,评定残疾人体育教练员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十二)人事、教育、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体育、残联等部门(单位)要采取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运动员就学、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障问题,对进入中高等学校学习的贫困残疾人运动员申请奖、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给予优先考虑。
(十三)加强残疾人体育教育和科研工作。把残疾人体育纳入特殊教育和师范、体育教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注意从各类学校特别是特教学校发现残疾人体育苗子,重点加以培养。开展残疾人体育科研工作,提高残疾人体育科技水平。
(十四)加强残疾人体育训练基地建设,保证残疾人运动员管理、训练、参赛和有关科研工作需要。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立专门为残疾人体育锻炼和残疾人运动员训练服务的体育设施,保证残疾人参加适合自身状况的体育健身活动,改善和增强残疾人的体质和健康素质。

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五)加强残疾人体育事业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残疾人体育知识,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的精神,倡导扶残助残的社会风尚,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残疾人体育事业。
(十六)动员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为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志愿服务。教育部门要动员和组织学生关心、支持残疾人体育活动,在广大学生中培养助残为荣的良好风尚。
(十七)新建、改造公共体育设施要严格执行国家无障碍标准,全民健身设施、器材要考虑残疾人特殊需求。各类体育赛事要为残疾人观众提供方便。公共体育设施向残疾人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
(十八)社会体育资源应为残疾人就近、就地参加体育活动提供方便。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赞助、支持残疾人体育事业。加强对赞助活动和捐赠资金物品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各地要加强对残疾人体育工作的领导,把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残联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实施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引导各类社会团体关心、支持、帮助和组织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二十)加强残疾人体育道德作风建设。反对使用违禁药物和训练、比赛中的违规行为,保证残疾人运动员身心安全和健康,维护残疾人体育比赛的公平、公正。引导残疾人体育工作者发扬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二十一)认真实施残疾人保障法、体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的权益。
(二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为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促进残疾人体育事业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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