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辽价函[2008]17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申请我省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收费许可延期的函》(辽人函[2007]4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厅继续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务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31号),有效期延至200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执行本复函,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你厅及有关单位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4]48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公示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