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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堰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十堰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08]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堰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经费保障有关事项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8〕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保障十堰城区市容环境卫生所需经费,确保市容环境卫生长效机制正常运行,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十堰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经费保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需求基数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经费包括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垃圾处理、市容环卫监管理及相应的机械设备购置和维修等费用。经测算,十堰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经费每年需求总量为3072.97万元。其中:

市环卫处每年2345万元。用于垃圾清运、处理、市容环卫监管、道路机械清扫、垃圾场、环卫机械设备及设施管理。

茅箭区每年381.39万元。用于清扫保洁及垃圾初始集并等。

张湾区每年308.51万元。用于清扫保洁垃圾初始集并等。

两区环卫工人工具、劳保费每年23.07万元。

十堰经济开发区、市财政每年补贴15万元。

二、所需经费来源

市容环境卫生经费来源主要由城维费、垃圾处置费及基础设施配套费三部分组成:

(一)城维费的40%作为环境卫生经费。

(二)各区将市财政划拨城维费的20%作为环境卫生经费。同时应根据物价上涨水平及实际工作量的增加相应增加投入。

(三)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每年749.97万元。其中:张湾区每年165.36万元;茅箭区每年137.91万元;市环卫处每年320万元;公安交警部门每年代收机动车费100万元;市财政每年代收行政事业、机关团体费26.7万元。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每年切块用于环卫投入600万元以上。

三、资金管理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收费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款项全部进入市财政专户。

(二)委托代收须签订委托代收协议,按规定提取手续费。

(三)各区环卫部门要按规定标准及任务足额完成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未完成者的等额扣减下拨经费;超收部分,按3(市):7(区)比例分成。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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