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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大国税发[2008]4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应税所得率表’中的‘建筑业应税所得率’”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8]41号)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说明:
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二○○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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