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改厅、省财政厅关于研究生考生电子档案制作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2008年2月8日 琼发改收费[2008]192号)
省考试局:
你局《关于申请制定研究生考试考生电子档案制作费的函》(琼考函[2008]4号)收悉。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省考试局有关收费项目立项的复函》(琼财非税函[2005]279号)有关规定,现就研究生考试考生电子档案制作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对参加研究生考试考生收取电子档案制作费每人20元。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收费项目编码表方可收费。
三、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制作电子档案方面的开支。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