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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颁发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号[2008]1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淄政办发号[2008]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山东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90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3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下简称“担保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积极鼓励各类民间资本投资担保机构,吸引外地资本进入我市担保领域,支持外地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大力倡导建立同行业、同区域企业间的互助性担保,组织各经济强乡镇都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区域化、会员制、封闭型、非盈利的互助性担保机构。市及各区县高新区都要建立政府参与、民间资本参股、集政策性、商业性互助性于一体,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条件成熟时,市政府参与的担保机构将承担再担保职能,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进一步做大担保机构规模。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建立稳定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增强担保机构实力,不断扩大业务范围,开发业务新品种,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鼓励资本金较小的担保机构通过资产重组合并或成立担保集团,壮大担保实力。到2010年底,凡在我市新组建或增资扩股,且注册资本超过5000万元,成立当年正常营业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按其注册资本金给予相应的开办费补助。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的软贷款,帮助经营业绩突出、信用良好且符合软贷款申请条件的担保机构增强资本实力。

三、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从2008年起,市及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对经有关部门考核认定业绩突出的,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按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部分给予千分之二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按获得资金支持额度的50%给予配套补助;对担保机构人员培训、信息化建设等给予适当补贴。支持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争取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3年营业税的政策;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认定,对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其上缴税收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全额支持。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累计超过其注册资本30%以上的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之前扣除。

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以及对担保机构的考核认定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中小企业局制定。

四、推进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综合考察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到位情况、资本实力与其担保额度适应程度、信用资质、风险防范和控制水平等多种因素,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可提高到5-10倍。同时,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具备一定条件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可适当为其承担一定的风险责任;对由信用等级较高的担保机构为有市场、有信用、有效益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项目,金融机构要在贷款指标上给予适当倾斜,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或给予利率下浮。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全面推行中小企业客户经理制,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担保机构要加强资本金管理,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时,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保证金比例,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可逐步减少或取消保证金。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协调配合,设定合理代偿期,对担保机构已全额代偿的,要及时转让权益。

五、营造有利于担保机构发展的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鲁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规定,依法对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进行登记和出质登记,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凡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登记手续,登记费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涉及融资担保中评估登记担保和公证服务等收费,应明确收费标准,降低收费额度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相关手续的费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担

保机构凭山东省信用担保机构备案证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信用、信息时,有关部门要予以协助,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鲁政办发[2007]34号文件规定,办理各类担保抵(质)押合同的法定登记机关分别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林木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属于国有林场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其所属的上级主管部门,以车辆抵质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核发车辆证照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以企业的在用生产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动产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证券登记管理机构。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出质的须经省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登记备案,以依法

可以转让的股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的财产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法定登记机关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定登记机关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六、不断完善担保机构组织结构。各类担保机构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实行市场化运作,且具有符合要求的注册资本和必需的担保资金资金来源,合法真实具有合格的信用管理人才和基本的内控制度并经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备案。提倡担保机构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七、加快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中小

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办法和担保机构信用资质认定办法,支持有能力的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支持国内外优秀信用评级机构来我市开展业务,推进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全市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作为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一个子系统,采集企业融资需求和信用信息。通过特定的分析对企业信用作出评价,向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及相关单位提供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服务。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纳入企业征信数据系统,推动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

八、加强担保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为确保担保机构的诚信,规范可持续发展,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引导担保机构健全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等规范管理运作机制。控制内部运作风险,积极引导各担保机构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布的《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建立财务会计报告和业务统计报告制度,如实反映资产负债利润、现金流量、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期限保费、收入代偿金额等情况。按季度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报送,其中年中和年末要有文字

分析材料。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建立担保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担保机构发生担保贷款代偿时,应在发生次月内将代偿发生原因、追偿措施及可能造成的损失情况同时书面报告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和淄博银监分局

九、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每年召开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作会议,总结推广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典型经验,研究确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并将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作为民营经济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法院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主动创造条件,共同推进中小企

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指导信用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政府出资参与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负责资产及财务监督管理、办理产权登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的确认等工作,市人民银行、淄博银监分局要研究进一步促进金融机构参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将其作为发展服务业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和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推进,对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创办的担保机构,不分所有制性质,投资主体一律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统一管理。

十、充分发挥担保自律组织的作用。建立担保机构的绩效评价和行业统计制度,培育和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引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风险防控能力和经营水平。支持市担保业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授权,市担保业协会,要加强对担保机构运行的监督管理,通过开展业务培训、业务统计、融资咨询、理论研究和对外交流,组织会员对较大贷款项目实行联保、互保、再担保等业务,合作协调会员与银行间的相关事务,

定期对担保机构运行情况担保贷款履约情况进行通报,建立担保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定期组织培训考试,统一颁发资格证书。作为担保人员上岗执业的依据,要积极探索建立信用担保准入制度,促进担保机构完善管理规范运作,树立担保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推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依照鲁政办发[2007]34号文件及本意见精神,尽快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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