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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字[2008]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
(洪府字〔200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了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赣府发[2007]3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南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

(一)执行标准(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一类区域580元/月、6.5元/小时

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青山湖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

2、二类区域520元/月、5.9元/小时

南昌县、新建县

3、三类区域480元/月、5.4元/小时

进贤县、安义县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剔除因素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剔除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做好宣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精神和关爱民生的重大举措,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使最低工资制度深入人心。各级工会组织和行业工会要认真学习,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等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规范支付行为,对适合《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的劳动者严格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加强监察,严格执法。各级劳动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建筑业、酒店娱乐业、私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监察力度,督促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定额等违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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