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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加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九江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厅字[200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加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九府厅字[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
全市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来,广大农村出现了新一轮建房热潮,各地政府也积极出台了相关配套政策和管理规定,逐步规范农村建房(包括城区建房)行为。但在建设过程中,特别是在公路沿线两侧,仍出现了占用耕地违规建房、未批先建、占压道路红线或者未按规划批准乱建的现象,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严重影响了城乡协调发展,同时也对公路安全造成了隐患。
目前新的《城乡规划法》已开始正式实施,在法律层面上加强了乡(镇)村规划的管理力度,使乡(镇)村规划有了法律的保障。同时市政府也就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市政府第26号令)(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城乡规划法》,切实落实市政府第26号令,继续加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的重要性
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加强规划建设管理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促进集聚发展、节约土地资源的关键措施,各县(市、区)要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的坚决措施,从根本上保障和促进规划建设管理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科学合理编制规划,加快规划编制速度,提高规划覆盖率
各县(市、区)要坚持以规划为先导,科学合理编制规划,积极引导规划建设的合理布局。根据《规定》要求“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未编制规划的,不得进行建设”,因此各县(市、区)要将抓好规划编制工作做为政府工作的一个重点,尤其是加快公路(特别是国道、省道、重要县道及风景名胜区、城区、开发区道路)沿线地区和村庄的规划编制或修编工作,在规划未编制完成并按规定由相关部门批准实施之前,该地区和村庄停止一切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
在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过程中,坚决执行《规定》中要求的“原则上距铁路不少于50米,距河道、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距高速公路的连接道、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标准。

三、严格用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
各县(市、区)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建设大户型住宅,严格执行《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中的建设用地标准。市直有关部门组织各县(市、区)对建设用地审批、建设情况进行交叉检查,每年度一次。

四、完善建房审批制度,规范建房行为
各县(市、区)应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中所确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建设项目的报建审批手续,对未按规划办理报建审批手续的、不按规定批准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应予以严肃查处。

五、明确管理职能,依法追究责任
1、对于按照规定应当组织编制规划而未编制规划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已编制规划的(如《沿江小城镇建设规划》、《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沿湖岸线和永武公路两侧综合整治规划》等)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执行,对于不按批准规划实施管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对2007年1月1日前已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但尚未建房的,审批手续一律作废,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2007年1月1日后办理建房审批手续但尚未建房的,暂停建设,待该片区规划由相关部门批准后再审核开工。未经批准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房屋要严肃查处。
3、本着“守土有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设负有审批、监督、管理、查处的义务。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违章建筑查处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该片区行政领导的责任。

二oo八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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