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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的通知
(黔府发〔2008〕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现就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和重要意义
开展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主要是为了全面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省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认真搞好经济普查,是履行政府职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依法实施,保证质量,确保普查任务顺利完成。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的对象: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的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
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指标体系复杂、工作难度大。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决定成立贵州省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普查结束后即自行撤销),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落实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委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处理。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此项重大省情省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普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地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财务管理,节俭办事。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我省各类经济单位点多面广、情况复杂,普查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科学制定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普查资料。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保证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各地人民政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以及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贵州省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五日

附件:
贵州省第二次全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王晓东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唐德智 (省政府副秘书长)
陶谋立 (省统计局局长)
张应伟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肖凯林 (省委宣传部秘书长)
曲 鹏 (省编委办副主任)
杨小鲁 (省监察厅副厅长)
甄燕驰 (省民政厅副厅长)
季 可 (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兴杰 (省地税局总经济师)
张 雄 (省国税局副局长)
丁 琨 (省工商局副局长)
张振俭 (省质监局副局长)
刘带春 (省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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