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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宁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南价格[2008]2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南价格[2008]29号)


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的监管,保障市场供应和稳定人民日常生活。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方法》的通知(桂价综[2008]18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在市区范围内实行调价备案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活必需品批发、零售企业及其所经营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实行调价备案制度。

二、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
1.面粉、大米;
2.面条、米粉;
3.花生油、调和油;
4.猪肉、牛肉、羊肉、鲜蛋;
5.牛奶;
6.饲料。
具体品种目录和企业名单见附表一。具体品种牌名和规格按各个企业的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三、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企业应当在下列情形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市价格主管部门。
(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调价备案书面材料的内容和要求见附表二。报送的调价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次日补报送达。

四、市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调整申报仍按南价格[2007]295号《关于稳定液化气价格改进监管方式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的;
(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备案的;
(三)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四)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违反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宁市物价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附表:
1、调价备案商品种类目录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执行范围

1

特制一等

、二等面粉

零售价

零售企业:南宁市康迈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深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2

标一、标二、优质大米

批发价

零售价

批发企业:南宁市鑫恒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国旺粮油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零售企业:南宁市康迈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深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3

面条

批发价

零售价

批发企业:南宁市实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三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零售企业:南宁市康迈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深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4

鲜湿袋装米粉、切粉

批发价

零售价

批发企业:南宁市罗秀米粉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周围食品加工厂。

零售企业:南宁市康迈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深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5

一级花生油,调和油

批发价

零售价

批发企业:南宁市鑫恒运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国旺粮油供应有限责任公司。

零售企业:南宁市康迈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深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执行范围

6

猪肉(瘦肉、前后腿肉、五花肉),牛肉,羊肉(去骨、带骨),鲜蛋

零售价

零售企业:南宁市康迈商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深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

7

鲜牛奶

批发价

零售价

批发企业:南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零售企业:南宁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8

饲料

批发价

批发企业:广西富丰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正大畜牧有限公司、广西南宁百洋饲料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国雄科技有限公司。



2、调价备案表

单位(盖章):  2008年 月 日

商品

名称

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现行价格

调整价格(元)

调价幅度(%)

调价理由

(元)

执行时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电话:

填表说明:
1、列入批发、零售企业名单的单位在调整实行临时干预措施的商品价格时,应按规定填写《调价备案表》,并及时派专人送达南宁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物价窗口。联系电话:3221262
2、《调价备案表》中,“商品名称”应注明某一牌名的商品;“现行价格”的执行时间为现行价格确定执行的时间。
3、调价理由有另外说明的,须另附书面材料,说明进货、经营的价格和其他情况,并配合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资料。
4、南宁市物价局联系电话:5539290 5530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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