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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实施渔业养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2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实施渔业养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2008]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自治州实施渔业养殖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自治州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州渔业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科学合理利用开发水域资源,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保持稳定、促进发展”的原则,逐步建立以养殖证制度为基础的渔业养殖管理制度。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的稳定。

(二)保护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减轻渔(农)民负担,增加渔(农)民收入。

(三)依法管理和促进科学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障水域滩涂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四)引导并促进渔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合理安排生产布局。

(五)提升水产养殖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业竞争力。

三、发证范围

(一)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养殖证。

1、国有养殖水域依照《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2、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使用的水域,依照《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和有关土地承包经营的规定,确定水域养殖承包经营权;

3、已领取土地承包权证书的农用土地改为渔业养殖生产的,养殖证不改变原土地的权属性质及土地基本用途。

(二)对已养水域,符合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但尚未领取养殖证的应尽快审核发放。

在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范围以外或无证养殖的单位 和个人一律视为非法养殖,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登记,渔政部门监督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三)新规划用于养殖开发的水域,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因当地渔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转产从事养殖业或者因养殖规划调整需另行安排养殖场所的当地养殖生产者以及当地传统养殖生产者。

四、组织机构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是辖区养殖证主管机关,各县市渔主管部门负责具体辖区内水域养殖证申请的审核和辖区内渔业水域调查登记、申请表、审批表、养殖使用证的填写工作。

(二)由州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日常工作,并负责对各县市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为实施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各县市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培训(2008年2月)

实施养殖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关系到广大养殖生产者的切身利益。各县市人民政府及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各乡镇召开动员大会,学习《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02]5号)等相关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全面安排和部署辖区实施养殖证制度各项工作,让广大养殖生产者了解实施养殖证制度的现实意义和重要性。由州渔业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有关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二)调查登记(2008年3月)

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人,深入生产一线对辖区内水域、滩涂使用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实地勘察、测量,进行登记,做图标志,建立档案资料。

(三)全州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2008年4月)

由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在调查登记的基础上,根据本区域农业区划和渔业区划,编制完成辖区内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告。州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市上报的养殖规划材料,完成全州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评审、报批、出版工作。

(四)养殖证发放(2008年5月)

由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启动水域养殖证的核发工作。

(六)建档总结(2008年6月)

养殖证发放工作完成后,各县市要认真做好总结、建档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完成情况、数据资料等以书面形式报州渔业主管部门。

六、完善养殖证发放制度

(一)养殖证的功能和作用

1、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合法凭证。持证人从事养殖生产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投资、技术服务、病害防治、培训教育等优惠扶持政策;

2、养殖证是生产者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使用功能的基础依据。当水域滩涂因国家建设及其他项目征用或受到污染造成损失时,养殖者可凭养殖证申请补偿或索取赔偿。渔业污染事故调查机构应以养殖证为受理案件的基础,养殖证登记的内容是调查处理事故的重要依据;

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持养殖证方可申请苗种生产审批、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水产品原产地证书、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资格等,并享受国家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4、持证人员在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时,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按规划合理布局,科学投饵,用药,不得造成水域环境污染,并严格按照养殖证所规定的养殖区域、类型、方式等内容进行生产活动。
(二)养殖证的内容

1、养殖证应当载明持证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养殖水域地理概位及平面界至图,养殖面积及范围(方位坐标),养殖类型、方式,养殖证有效期限,养殖证使用编号等内容。养殖证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2、依据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养殖方式、投资风险、收益等综合因素,为促进渔业水域的长期稳定和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养殖证有效期的最高年限分为:池塘、坑塘30年、湖泊、水库10年,临时养殖水域2年。 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使用的水域养殖证有效期应与承包合同期限一致。

3、养殖证登记事项如需变动,须提前一个月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养殖证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该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三)发证原则

1、坚持养殖水域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即发放养殖证是落实养殖水域使用权,并不是确定所有权(国家所有)。

2、坚持水域权属确定原则。因地界不清,养殖水域权属有争议的,由州渔业主管部门协助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按处理裁决或达成协议核发养殖证;对水域权属有争议未裁决和达成协议的,待水域权属确定后再核发养殖证。

3、坚持准确无误原则。要认真进行调查、摸底、登记,严格按制定的表格填写水域面积、用途、四至、图形、地物、使用人等,做到清楚、准确、不重、不漏、不错,避免引发纠纷。

4、坚持一处一证原则。为明确使用权属,做到四至清楚,一处独立的水域要核发一处的养殖证,不能一证多处,更不能一处多证,以免造成水域使用权属不清现象。

5、坚持养殖证使用年限与承包合同年限相一致原则。

6、养殖证是确定渔业水域使用权的凭证。使用水域进行养殖生产活动的经济指标,由水域的权属单位与水域使用单位和养殖生产者签订相关的经济承包合同予以明确。

(四)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2、审核。各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并会同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验,确定标界,核实有关情况并签署意见,审核工作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

3、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报请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发放的养殖证资料由各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存档。对不符合规定的,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上述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集体经济组织和私营使用的水域,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5、登记造册、公告。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要做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五)注意事项

1、在水域规划的主功能与养殖功能发生矛盾时,养殖证有效期自然终止。如遇重大建设项目等公益性事业需要,发证机关可终止该水域的养殖使用,建设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2、对同一养殖水域因不同的养殖方式造成的使用功能交叉,原则上不得确定给两个以上的使用者。

七、建立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

建立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制度是渔业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渔业的发展要与规划相一致。 各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组织做好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工作(详见农业部《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试行方案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钢),并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规划的实施,在编制养殖规划时要考虑所在地区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养殖水域现状和可持续发展、利用的需要,应本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要求,对养殖水域进行科学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养殖水域资源、有效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我州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八、工作要求

(一)工作经费筹措。 采取逐级筹措的办法解决工作经费。全州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编制、资料整编、审查等费用纳入州财政预算予以解决。各县市规划编制、现场勘察、调查费用由各县市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二)督促检查,狠抓落实。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的大量工作在基层,各县市要抽调业务骨干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组织落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作进度。届时自治州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三)统筹兼顾,全面管理。实施渔业水域养殖证制度、编制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能够更加有效地利用我州渔业水域资源,全方位拓展我州渔业经济发展潜力,今后自治州将根据各县市渔业水域滩涂养殖规划来争取国家支持项目或自治区投资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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