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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0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黄石市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办函[200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开展200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的通知
(黄政办函〔2008〕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打击假冒伪劣,宣传名优产品,增强全市消费信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定于3月中旬在全市范围内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今年宣传纪念活动的主题是“消费与责任”。

二、活动内容

“3·15”活动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以下活动: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部门在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宣传活动主题,介绍“3·15”活动安排情况,公布2007年查处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征询消费维权十大建议、消费领域十大不良习惯等。

(二)动员社会各界参与。新闻单位通过专题节(栏)目开展热点问题报道,广泛宣传活动主题。有关部门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挂横幅、贴标语、制作展牌、插彩旗、升彩球、开动宣传车等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活动气氛。

(三)组织开展以“消费与责任”为主题的大型街头宣传咨询活动。市政府组织有关单位于3月15日在市工人文化宫设立宣传纪念会场,表彰2007年全市“十佳消费维权诚信企业”、“消费者喜爱商品”、“十佳消费者维权站”、“十佳义务消费维权员”;组织各执法部门陈列假冒伪劣商品展示台及相关专家和业务人员现场接受消费者的咨询,散发宣传材料;组织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举办名优产品展销及免费对消费者维修商品和提供服务;组织我市公用企事业、大中型生产企业或商贸服务业开展《良好企业保护消费者利益社会责任导则》“3·15”现场承诺签字等活动;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开展活动,努力营造“消费与责任”的浓厚氛围。

(四)开展假冒伪劣商品集中销毁活动。3月14日上午,集中销毁各执法部门查获的假冒伪劣商品,并公开曝光。销毁活动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商务、文化、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信息产业、烟草专卖、卫生防疫、种子管理等部门参加,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教育面。

(五)组织一次市场大检查。3月15日前,各执法部门相互协作,统一行动,开展一次以食品安全检查为重点的市场集中整治行动,严肃查处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和劣质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消费调查和消费体察活动。3月15日前后,市消委会联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对商品服务、消费状况、广告信息、计量价格、食品安全、农用生产资料,售后服务等情况的调查和体察,共同营造文明、和谐的消费环境,拉动内需、扩大消费,促进“和谐黄石”建设。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由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消委会等单位为成员的2008年“3·15”宣传纪念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消委会秘书处(电话:6228813,6228873),负责整个活动的部署和督查工作。各执法部门要相互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市工商局和市消委会要高度重视今年的“3·15”宣传纪念活动,将它作为一项主要工作列入全年目标考核,做到早筹划、早安排、早落实。

(二)强化宣传。各新闻媒体要紧紧围绕主题,力求在宣传的广度、深度上有所突破,保证宣传的广泛性和实效性。

(三)注重实效。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纪念活动,注重实际效果,避免流于形式。

二〇〇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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